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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531节

  ‘朱大力’直接将张木山杀害,随后张木山身上的金钱消失不见。

  完全符合‘263条’第2款项,明确犯有抢劫罪。

  徐德不信,严密这种级别的律师会不知道。

  如果要是知道,他还这样说,那唯一的解释就是......

  ‘作秀!’

  是的,就是作秀。

  作秀给谁看?朱大力!

  对方既不能休庭,也不能直接冒然宣判,那么,严密就只能先稳住朱大力的心理,随后迅速通过宣判。

  既如此。

  有句老话说得好。

  ‘敌人越是想做什么,那么,我们就越不让他做成。’

  ‘敌人越是不想出现什么,那么,我们就偏偏让其出现。’

  当然,徐德更喜欢以另一句话描述。

  也就是......

  猛踹瘸子那条好腿!

  什么?对方可能会反驳?多反驳几次法官直接宣布休庭了。

  严密敢吗!?

  所以。

  徐德看向审判台,他无视掉所有外部压力,开口道:

  “综上所述...我方认为,被告人朱大力。”

  “应当承担案件全部责任!”

  话落的刹那。

  被告人席上。

  不知怎么怎地,朱大力分明已经患有绝症,退无可退。

  但听到这追责的话后,却依旧内心一紧,双手紧攥,浑身肌肉紧绷。

  “呼~”

  他的精神异常紊乱,脸色阴沉的可怕,呼吸愈发沉重急促。

第248章 谁才是辩护律师!?

  “被告人朱大力,应当承担就本案,公诉方所指控的全部责任!”

  代理人席位中。

  徐德看向朱大力,他面容温和,但眼神中却很是冰冷。

  “依照法例。”

  “应当数罪并罚,并且择一重罪进行裁决!”

  话落过后。

  朱大力内心一沉,猛地抬头看向徐德,两人彼此间对视着。

  他在针对对方...或者说,如果法律允许的话,徐德也不介意让对方去死。

  什么?你可能觉得对方是无辜的?对方是个被迫的亡命之徒,只是因为想临死之前给孩子留一笔钱,展现父爱的人?

  诚然确实如此。

  但朱大力不是赚钱,是在‘替罪’,他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310条‘窝藏、包庇罪’!

  310条,原文明确提出:

  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、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、拘或者管制!】

  司法解释明确:【故意顶替罪人欺骗司法机关,也就是替罪、顶包,属于‘作假证明包庇’,直接定包庇罪!】

  换句话说。

  对方是以犯罪,侵害他人的刑事,来留一笔钱!

  和临死前杀个人抢钱给孩子的本质逻辑没区别!!!

  只不过......

  “代理人,警告一次!”

  审判台上。

  审判长杨建军眉头一皱,敲响锤子厉声警告。

  “还未到你发言,如若再次扰乱庭审秩序,审判台有权让你就本案进行回避!”

  回避,就是驱逐出庭。

  徐德点头,他开口前就想到了会被警告,所以知错认罚。

  但改不改的你就别管了,反正他对这个警告认罚就是。

  审判台上。

  审判长杨建军深吸一口气,重新将思绪凝起,接着他思索片刻后,再次看向被告席,接着沉声询问。

  “被告席。”

  “你方是否还有话要继续表述?”

  此时。

  被告席上。

  辩护律师严密的表情有些阴沉,他瞥了眼被告人席位,那脸色难看的朱大力,心中多了一丝火气。

  安抚人的情绪,是要循序渐进的。

  但被徐德这么一打岔......自己再安抚,效果将会大打折扣!

  不过就算效果大打折扣,但多少也是有效果的。

  严密整理了一番自己的思绪,旋即抬头看向杨建军,再次开口道:

  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
  “代理人与公诉人,就本案,被告人朱大力触犯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,我方认为表述有误。”

  “我方依旧坚定认为,被告人朱大力,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抢劫!”

  “首先,按照法规实际运用。”

  “判定是否为抢劫罪,要以核心【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什么时候产生】来界定!”

  抢劫罪实际上很模糊。

  当然,说的不是法律上判定模糊,而是行为上的模糊。

  比如说猥亵和强奸未遂,单看着两点也许能精准区分,但,如果一个阳痿的男性,意图强奸另一个女性呢?

  在没达到强奸判定,但又明显超出猥亵的行为,你该判定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?

  同理。

  抢劫也是这样!

  你是个小偷,你前往一个人家里准备偷东西,将财物拿走,这就算偷窃。

  如果,家人醒来,对方想阻止你,期间你可能推搡了他一下导致对方致死,再将财物带走,那么,这就不是偷窃,而是抢劫!

 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  如果,你是奔着情绪、矛盾去的呢?

  比如,你是想去殴打对方一顿,只是没控制住力气,将人杀害,接着,临走之前,才顺便想起来将钱带走。

  这算抢劫吗?

  从结果来看。

  都造成了人员伤亡,都将钱带走,案情近乎一致!

  不过......

  后者,却不触犯抢劫罪!

  “审判长!听审席诸位。”

  “依据最高法《两抢意见》明确规定:实施故意杀人后,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,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!”

  被告席中。

  律师严密缓缓开口,他没看稿子,很明显,他的法理能力远超常人。

  哪怕是临时起意,也能找来一堆有法理进行依据。

  “注意!”

  严密眼神一凝,语气严肃,着重说道:

  “是盗窃罪,而不是抢劫罪!”

  声音传进所有人耳旁,审判台众人微微一顿,旋即颔首点头。

  公诉几人也是皱眉,开始思索起来,倒是并未直接开口。

  是的。

  从法例来看,只截取‘案情’被拆分成两个矛盾的第二个矛盾中,朱大力并不构成抢劫罪。

  哪怕和抢劫的手法和结果一样,依旧不构成!

  法律依据《最高法抢劫杀人批复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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