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530节
话落。
徐德的身侧,公诉席上。
第三个检察官,裴检察官站起身,他手中握着一张诉书,缓缓朗声宣读。
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“就本案。”
“被告人朱大力,性别男,年龄34岁,出生于......”
“于2003年,5月7日被警方依法抓捕。”
“经本院查明,案发当天2003年,5月7日,被告人朱大力,曾于【弘阳土木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】一支建设团队内,负责建设‘第六人民医院’的工地中,于受害者产生矛盾,随即导致受害者张木山身死。”
“根据调查。”
“被告人朱大力,在休息日当天下午一点半,因预支工资,被朱大力所注意,被告人朱大力上前借钱,被害人不肯,双方爆发激烈冲突。”
“冲突中,朱大力曾对张木山进行一定殴打......”
“......”
很明显。
这段说的是张木山身上存在的两个时间段的伤势。
也就是讨债导致,以及身死之时,两个时间的伤,公诉方描述正是前者,被朱大力一己之力抗下。
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,没有监控,案发现场也处于工地,打斗现场没有痕迹留下。
加上朱大力主动认罪,警方便将事件安在了他头上。
“综上。”
“被告人,朱大力明确触犯《刑法》第234条,‘故意伤害罪’!”
裴检察官的话还没说完。
他继续念道:
“实施犯罪后,被告人朱大力并未就此停手。”
“在当天下午,埋伏在被害人回家的必经之路,将其截杀!”
“上述明确构成《刑法》第232条‘故意杀人罪’!”
“同时,张木山身上钱款均消失不见,且被告人伤害的主观原因为‘抢劫’。”
“构成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!”
三条核心罪证。
抢劫、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。
如果是单一的行为,那么,一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会只保留‘故意杀人’。
但很明显。
兖州市检察官以‘抢劫’的角度,将案子分割成两份,所以同时构成,再准备数罪并罚!
话落。
审判庭中浮现出议论之色。
“嘶,伤害+杀人,还有个抢劫...检察院的人跟被告人有仇吗?全是按最严格的角度进行的指控......”
“严格点好啊,严格点,让这刽子手进去...甚至是判死刑!”
“不会说会不会死刑,毕竟是自首被捕的,有表现良好的情节......”
“呵呵,又不是没有自首了也被判死刑的例子,要我说,直接判死才好!”
“......”
听审席中传来一阵阵声音。
却并未影响到审判区的进展。
被告人席位。
此刻,朱大力听到有关宣读的诉书,他整个人身体紧绷,低着头,呼吸愈发急促,胸膛剧烈起伏。
“哧!”
束缚住双手的铁链,此刻被绷直,双臂肌肉紧绷。
公诉席。
“我方宣读完毕。”裴检察院落座。
审判台上。
副院长杨建军面无表情地颔首点头,旋即顿了顿,他将视线落在代理人席位,眉头微微一凝。
随着他的视线挪去。
公诉方几人也顿了顿,脑海中对这个‘队友’会进行的诸多行为进行预判。
只不过......
杨建军思索良久后,却是先将目光投向被告席,他看着严密,突然开口道:
“被告方,面对上述公诉方指控。”
“你方是否有异议要指控!?”
异议......
不可能有异议!
被告席上。
周宁看着身侧的严密,内心的思绪活络起来。
‘目的是让朱大力认罪...对一个绝症患者来说,死刑还是死缓没有区别。’
‘所以,辩护上削减罪责的行为就显得很没必要,如此,就只剩下...认罪!’
周宁感到些许不安,他看向审判区正中心的朱大力。
但朱大力的精神...却扛不住认罪。
休庭?
对方也不能休庭!
如此,就造成了一种扭曲、矛盾、冲突的画面!
这起案子,既不能长时间休庭,也不能宣判......
“审判长,我方......”
只见。
被告席上,律师严密微微开口,他顿了顿,沉默片刻后,眼神一凝,说道:
“就公诉方,在诉书中指出的《刑法》第‘263’条‘抢劫罪’,我方存在异议!”
说着。
严密顿了顿,开口道:“首先,我方被告人,从始至终都未存在过‘抢劫’这一念头。”
“而是‘借’!”
“被告人朱大力,从01年12月份,便存在借钱习惯,至今从未有强行将钱夺走的行为。”
“案发当天,双方在中午1点发生矛盾后,被告人朱大力并未强行夺钱。”
“当天下午,被害人张木山死亡后。”
“被告人朱大力动手原因,是因矛盾产生的情绪,而非抱着抢劫的心态动手......”
这是.....
想削减刑法?
周宁看着身侧的严密,稍稍思索,瞬间了然。
用‘削减’‘辩护’这一形式,达成在庭审上‘安抚朱大力’,从而让对方情绪不会过激。
思维很活络,严密明显是拼着可能会导致休庭,强行安抚住朱大力!
只可惜......
“异议,审判长,就本案,我方有明确的异议!”
恍惚间。
近乎是被告方发表完自身意见后,代理人席位突然传来一道声音。
这是......
众人顿了顿,下意识将视线投到徐德身上。
这是...打断庭审秩序?
身侧的检察官赵谦和岳峰顿了顿,脸上露出诧异。
虽然知道对方胆子大,但...副院长当审判长,且案子才刚开庭,你打断对方说话做什么!?
为什么?
自然是......
猛踹瘸子那条好腿!
代理人席位。
徐德看向审判台,此时皱眉很是不满的杨建军,他无视掉对方情绪,开口道:
“审判长,就本案,我方不认同被告方所说。”
“案情清晰、过程透明、被告人‘朱大力’明确存在抢劫这一行为。”
“《刑法》第263条‘抢劫罪’第2款,原文中明确提出:‘携带凶器抢夺’,按抢劫罪定罪!”
案发过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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