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336节
“看的是是否正在进行!”
“所谓的暴力胁迫,也只是完成‘强奸既遂’的‘正在进行’的动作!”
“本案刘国富...通过监控证据,可以明确看出......”
“对方已经控制住被告人,并且已经做出脱衣,解裤的行动!”
暴力手段是推动强奸的‘正在进行’。
同理。
对方脱衣服,裸露器官,也算正在进行。
在即将达成强奸之前,尽管你没遭受到暴力,理论上......依旧可以开启无限自卫。
虽然概率小,常规司法不认。
但理论对拼之下,谁都挑不出毛病来!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被告人张月的防卫有效,构成正当防卫!”
林月开口,声音清脆坚定。
几起案件下来,明显是与以往不同,思绪与法理能力愈发强劲。
只是......
就在众人思索之际。
恍惚间。
公诉席上,范贺脸上忽的露出一道笑容,他张开嘴,一道令人错愕的声音,随着喉咙震动,在众人耳旁响起。
即是......
“异议。”
“我方...上述所言,只是给对方进行普法,以此表述我方不认同说话的态度。”
“实际上,我方被害人...自始至终,都未进行过强奸这种行为!”
说着。
范贺顿了顿,又补充道:
“所做出的一切,非但不是犯罪,反而是......”
“自保!?”
自保?
你也自保!?
是的。
范贺也要说刘国富是在正当防卫!
“首先,审判长,我方刘国富控制对方的行为,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?”
范贺反问了一句。
话落,不等周围人开口,他便继续道:
“是在被胁迫,被被告人张月,威胁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!”
案件过程并非是张月走到医院,随后被对方控制。
应该是......
张月走到医院,通过扼住对方喉咙来进行控制,随后被刘国富反向控制。
综上......
“我方委托人,所作出的一切行为,都与强奸,甚至是猥亵无关!”
范贺摇头,绝口否认着。
“他之所以进行控制,完全在于被告人。”
“在于被告人,想进行加害!”
“他的行为是自保,在狭小的病房内,唯有控制住对方,才能自保。”
“此条,完全符合正当防卫,甚至也并未超出界限!”
现场存在录音笔。
只可惜,录音笔...从头到尾只表明了绿森市案件时,他具备强奸意图。
而在2月18日,凌晨四点。
他除了脱掉自己衣服,可从未说过,要强奸张大!
如果按照这个角度来看......
“被告方上述所做出的一切辩护,都是荒谬至极!”
范贺展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。
“就本案‘第九医院·案’,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强奸、猥亵事件!”
“我方委托人之所以控制,只因对方是在加害,而之所以一直控制,也是因为加害并未消除,而是暂时被控制。”
“而在加害行为被短暂制止,存在长时间思索的情况下......”
“被告人张月,持刀,连续捅刺我方委托人17刀!”
“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未遂!”
骤然间。
现场错愕一片,就连检察官,此时也愣了又愣。
范贺的意图很简单。
他在重叠行为!
是的。
强奸的控制行为,与正当防卫的控制行为,是相同的。
你可以说控制手臂,将其压制,是准备强奸。
但同样的。
也可以说是避免对方暴动杀人,正在自卫的防御控制行为!
而鉴于......
刘国富,在一开始,确实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胁,所以......
依照范贺的这番言论,他的行为,第一顺位的判定应当是正当防卫,而不是猥亵,甚至是强奸!
“没有强奸?”
被告席,钱昊有些忍不住了,脸色发黑,沉声询问。
“代理人,你方还在断章取义!”
“哪怕刘国富一开始是进行身体控制,但...但后续性质依然发生改变。”
“通过现场录音,以及监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来看......”
“这与《刑法》第236条‘强奸罪’的定义完全一致!”
“否则。”
“请你方解释,为何刘国富在‘自卫’期间,会做出撕扯衣物等行为?难道这也是自卫的一环!?”
单从控制,你可以说自卫。
但后续行为呢?
钱昊可没听说过,什么自卫行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,以及是作势扒下自己的裤裆!
如果这也算自卫的话......
那什么才算强奸!?
对方摆明了,是想以‘连续性动作’,将强奸的行为,强行与自卫反抗进行嫁接。
“这......”
审判台上。
三个法官陷入思索之中。
两人说的都属于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种。
很少会出这种案子。
尤其是这种,同一种行为,却能说出两种法例,两种思维的情况!
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片刻,最终,扭头看向代理人席位。
“被害人民诉代理人。”
“上述,被告人对你方的质疑...你方是否有异议?”
法官终究只是敲锤的。
证据的意义,案件的走向,还是得看庭审双方。
话落。
代理人席位处。
范贺深深吐出一口浊气,他知道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了。
什么目的?
搅混水!
他不一定能将刘国富从‘半个罪犯’转变为完整的受害者。
但只要将对方的正当防卫辩护,给搅浑即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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