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335节
“我方有异议要表述!”
律师范贺深吸一口气,紧接着,他脸上流露出笑意。
“首先。”
“我想问被告方两个问题。”
“一,什么才是强奸?”
“二......无限自卫权,是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!?”
两个问题?
话落过后,现场众人不再开口。
被告席。
徐德看着对方眯了眯眼,倚靠在椅子上,倒是并未说话。
见他不开口,范贺也不强求。
只见他站起身,环视一圈,缓缓自我解释道:
“首先,强奸罪不等于猥亵罪。”
“唯有三条强奸罪的核心全部满足,才构成强奸罪。”
“核心一,违背对方意愿;核心二,强制手段胁迫,以及核心三......”
说着。
范贺顿了顿,吐出第三条。
“完成生殖器性交!”
强奸罪必须满足这三点才算强奸,如果没有核心三,那最多就是强奸未遂,甚至是猥亵。
但强奸未遂与强奸的关系,可不像杀人未遂与杀人既遂。
强奸里,只要未遂.......
那会有一大批无法启动的防卫法例!
也就是范贺的问题二。
“接下来,便是第二个问题,‘无限防卫权’,在强奸的哪个阶段才会生效?”
说着。
范贺顿了顿,这次他没有等徐德回话,而是直接开口道:
“严重危及!”
“指的是,着手强奸,也就是强奸既遂,甚至是扒开衣服,已经露出器官!”
“又或是,强奸未遂时,却明确出现了暴力程度高,严重危及人身安全。”
“此时,妇女的权益中,才出现无限自卫权!”
多数人对强奸的定义还不是很了解。
尤其是对触发无限自卫权,更是不了解!
可能以为,只要有人要强奸,那无限自卫权就已经在手,实际上并非如此。
在没有严重暴力手段的情况下,你只有自卫权,而非无限自卫!
也就是,对方只是将你控制住,还未实施真正的强奸,你要是将对方杀害...那这就算防卫过当。
寻常案子能触发的就两点。
1,严重暴力;2,强奸既遂!
也就是,前者是寻常强奸案中,将对方打服。
是的,多数强奸案,男性还是女性,若是没有那种强行捆绑,而是纯粹用双手控制的情况下,是近乎无法完成犯罪的。
多数都是通过暴力手段被打服,打的神志不清。
这时你有无限自卫权,可以反抗期间用最大力气,哪怕是导致对方死亡。
后者......
就是字面意思。
在没有暴力手段控制的情况下。
只有对方已经强奸既遂,也就是完成器官的交合,你才能有无限防卫权!
听起来有点不可置信。
但事实就是如此。
“就本案而言。”
“请问,案件受害者刘国富,是否存在过暴力胁迫!?”
范贺丝毫不怕听审席,那些恨不得吃了自己的眼神,他反倒是将视线与之对上,最终落在审判台。
而他问题的答案是......
“没有!”
“就本案而言,不存在上述任何一条开启‘无限自卫权’的核心条件!”
“被告人张月,身上并无明显外伤,从未遭受到暴力胁迫!”
“同时,她也并未强奸既遂!”
后者,她没被强奸。
而前者......
强奸未遂,没有暴力,开启不了自卫权。
综上所述。
“被告人张月,从始至终,都未有过《刑法》第20条第三款,‘无限自卫权’!”
“那么请问被告人,在这种情况下,他表露出杀人意图,那么,是否意味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!?”
范贺视线最终挪到徐德身上。
他的声音好似尖刀利刃,刺透所有人的内心。
听审席上。
无数人此时恨不得破口大骂,甚至是内心已经在骂了。
“强奸既遂才能无限自卫?那都被对方得手了,自己自卫的意义在哪!?”
“强奸未遂的情况下,只有收到暴力手段胁迫...不是,要是能被暴力手段胁迫,那还怎么反抗!?”
“嘶~虽然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讲,这代理人说的有问题......”
“可从司法审理来看,流程上确实如此!”
“......”
场下众人凝眉,开始议论纷纷。
......
被告席上。
下面的声音很大,甚至是溢出,传到了被告席几人的耳中。
“这人有点东西...范贺,海城资深律师.......”
一侧的钱昊深深看了眼范贺,内心前所未有的凝重起来。
角度刁钻...杀伤力极强。
难怪对方能在海城立足,多少是有点真东西在手上的!
但纯论配置......
他们这边也不差。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孟俊峰思索后,扭头看向被告席。
“被告方,上述代理人所说,你方是否认同?”
“异议!”
林月的声音忽的响起,接着她便立马开口反驳。
“代理人,你方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!”
“首先,有关猥亵与强奸未遂,虽然界限模糊,但存在一条很明确的底线,那便是是否真正的针对性侵做出行动!”
猥亵和性侵的区别是什么?
主观!
如霓虹岛的电车,摸一摸,蹭一蹭,但实际上并没进一步强奸的行为与意图,这叫猥亵。
而强奸未遂,指的是确切想发生性关系,并且为此已经做了诸多手段,如控制,以及脱衣。
只不过卡在了最后一步,这叫强奸未遂!
“案件代理人在发生本案前,曾进行过两次强奸案件,涉及人员共三人!”
“曾三次明确表明他存在强奸的意图,那么,根据现实务实的情况下......”
“完全能表明,案发期间的行为,是存在强奸意图!”
林月缓缓开口,将‘狼来了’的故事说出。
这道理和法官量刑也差不多。
即再犯性,与社会危害性...针对此类人员,一般是可以特殊对待的。
“此外。”
“有关达成强奸未遂可实行‘无限自卫权’的,并未只遭遇到暴力手段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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