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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332节

  实际上这点...很没用。

  检方和法律,判断一起案件是否为故意犯罪,确实是与被告的口供有关,但不是完全有关!

  除此外还有什么?

  ‘主观故意链!’

  首先,看你是否和对方有矛盾,是否存在杀人动机,是否有提前预谋的杀人手段。

  以及,你实施这个手段后......是否是故意让其死亡!

  “首先,就本案而言,被告人张月的矛盾与动机......”

  公诉席上,传来一道声音。

  检察官王安,此时接替邓世杰,缓缓开口,他顿了顿,旋即话锋一转:

  “双方的矛盾,是发生在一千七百余公里外的青梧省绿森市。”

  “被害者刘国富,在2002年,12月30日,除夕节的前一晚,曾在绿森市犯下过一起强奸未遂·案。”

  “案件中,刘国富声称自己犯了精神病,控制不住自己,导致针对刘某与张某展开强奸。”

  “案件结果是强奸未遂。”

  “但双方的矛盾却在案发地点激化,刘国富将其中一名受害者进行攻击,案件受害者.......”

  “至4月1日的今天,还未醒来!”

  “后续,在刘国富的口供中,他却声称犯病,企图避开法律责任,甚至是篡改案件起始。”

  “而其中,受害者张某......”

  说着。

  王安顿了顿,他的语气低了几个度。

  他明显是承担着极强的心理压力,此时沉声道:

  “正是被告人张月的妹妹!”

  “综上所述......”

  矛盾+动机,已经完全形成,后续存在侵害意图+故意伤害+险些致死.......

  甚至说,并非险些致死,而是换个人百分百会死!

  刘国富还活着不是张月下手有多轻。

  纯粹是三个顶尖医疗团队,数个专家教授轮班倒,愣是将半只脚踏入奈何桥的刘国富给拉了回来。

  是医术高超,并非张大收手!

  至此。

  客观证据链已经形成,完全能确定其主观态度。

  “同时,联合案件客观证据。”

  “本案被告人...存在意图明确、行为果断的‘故意伤害’行径!”

  “根据刘国富的伤情鉴定,被告人张月...明确存在‘故意杀人未遂’!”

  检察官王安缓缓开口。

  他的话逻辑分明,有理有据。

  无论是引经据典,还是有关案件的客观分析,逻辑都十分缜密,自圆其说。

  哪怕是场下完全不知道绿森市一案的人,听到这简短的话,也能理解这半年来究竟发生了什么。

  所以......

  听审席。

  “动机和矛盾都有了,还有实质性的伤害行为,以及后续过当的17刀......”

  记者张苗苗脸上流露出迟疑之色。

  如果这样来看的话......

  张月确实是奔着杀人去的,纯粹的故意杀人未遂。

  不只是他。

  听审席。

  数百人此时齐齐安静下来,他们屏住呼吸,表情严肃,双眸凝起,将视线投入到审判区,静静观看。

  ......

  “我方表述完毕。”

  公诉席,检察官王安落座。

  见此一幕。

  被告席上,三人此时眉头微皱。

  身穿西装的钱昊此时感到些许不安。

  “这人的逻辑有点强了...能在寥寥数句话中,清楚描述出主张+佐证,甚至还顺带提了一嘴证据......”

  检察官不是好对付的。

  一旦对方的实力达到市中检,那...随便抽出个检察官放到社会,最低都是金牌律师起步!

  更别提成都了,尽管眼下没有后世发达,但人员配置、能力,却是丝毫不低。

  “有点东西。”

  徐德内心也是稍稍思索。

  但下一刻,他脑子里瞬间有了驳回的话语。

  审判台。

  三个法官小声交流着。

  “绿森市那起案件还未宣判,刘国富还没被认定为强奸时存在个人意识,这......”

  “怎么判定?”

  “......”

  三人彼此间交流着。

  首先,张大确实是给出了一只录音笔。

  录音笔里存着可以给刘富强定下,对方并非发病才强奸的证据。

  可问题也来了。

  证据是要用的!

  只有用了,才能定为裁决,才是‘铁证’!

  你不用,那对方的身份就依旧保持着精神病犯病。

  让本案的审判长孟俊峰下定论?不,先不说自己没权限,单单是案子...绿森市案子可还没开庭!

  没开庭,没宣判,那短期内,依旧要以‘精神病’的态度对待刘国富。

  若是如此的话,对被告方便是个劣势,算是能佐证‘张大’故意杀人的态度。

  正是因为对方是精神病,所以她才要动‘私刑’!

  “先继续审吧。”

  良久。

  审判长孟俊峰,扭头看向被告方,思索片刻后,沉声询问道:

  “被告方,你方是否有话要说?”

  近乎是在这句话落下的刹那。

  被告席,立马传来一道声音。

  “异议!”

  “审判长,我方有明确的异议要提出!”

  只见被告席处。

  徐德忽的开口,接着不等孟俊峰开口询问,对方便立马开口道:

  “依据《最高法刑诉法解释》第104条。”

  “原文:‘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,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,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’。”

  举例。

  证据需要严密的联系才行。

  比如:有矛盾,但行为是推搡导致对方死亡、不是捅要害,所以便不属故意杀人。

  如此,便形成了,有矛盾,有动机,导致人死亡,却不属故意杀人的情况!

  套入到本案,那便是......

  “双方确实存在矛盾。”

  “但矛盾≠杀人故意!”

  “真要论,你方所言,绿森市出现的矛盾,是导致张大找上刘国富的原因。”

  “而不是杀人的客观证据链!!!”

第166章 矛与盾,针锋相对

  主观矛盾确实可以通过客观证据链推导出来。

  但话又说回来了。

  必须是,不存在任何无法解释与排解的矛盾的情况下,证据链才能作为证据,给主观意图进行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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