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584节
并非是说不能指控徐德,而是单纯流程不对,程序还没推进到那一步,自己如此做...属实是被急昏了脑袋。
但问题也来了。
‘流程没到你问我有没有佐证做什么!?’
严密内心憋屈的骂着。
仿佛是看出了他内心所想。
“请被告方,整理完思绪再做回答!”审判长赵德厉声问道。
闻言。
严密也只能不甘心的看了眼民诉代理人席位,那满是玩味笑容的徐德,将情绪压在心底,旋即陷入思索。
不足片刻的功夫,他便再次开口道:
“就公诉方所言......审判长,我方有共三个问题。”
严密整理完情绪,他此时显得有些冷静。
一抬头,那双充满理智的眸子,划破空气,射向公诉席的三名检察官,口唇一张,便是一阵阵唇枪舌剑。
“首先,是第一点。”
“公诉方以《刑法》第232条,指控被告人孙虎、王洲、赵二山,犯有‘故意杀人罪’。”
话落。
现场众人瞬间紧张起来。
被告人席位,三个被点到名字的被告人内心顿时一紧,拳头紧握,呼吸不免焦灼。
他们知道......
自己是死是活,还是后半辈子依旧能吃香喝辣的...可就都看这人后续发挥了!
严密却没理会他们,此时他精神高度紧张,死死盯着三名检察官。
“我想问,我方所说,是否属实?”
“这......”
三个检察官互相对视一眼,拿捏不住对方在思索什么。
最终,裴检察官点点头,开口道:
“是诉书中所描述。”
“好。”
严密点头,他顿了顿,忽的开口道:
“根据诉书中所描述。”
“2000年,6月1日,主谋孙虎对被害人黄成伟进行侵害,将其谋杀并进行抛尸。”
“而我方想问的是......”
“杀人证据在哪?”
杀人证据?
四个字落下,别说检察官了和听审席前来听审人员了,就是被告人自己都愣了一下。
杀人证据这还用说吗,7月1日那个举报电话所给出的信息就足够明确了。
“公诉人,你方是否要作出回答?”
审判长赵德稍稍思索,看向公诉席三名检察官。
“审判长。”
公诉席中。
几乎是法官询问的那一刻,三个检察官便立即开口,有了动静。
“就本案,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十分完善。”
“首先,在2000年6月1日,被告人杀害受害者黄成伟的过程,曾被第二名受害者王翰所拍摄。”
“拍摄画面中,明确可以看出,三人正在对受害者黄成伟实施侵害。”
“后续警方将尸体从湖中打捞,法医经鉴定......”
“其额头上的骨头,明显与被告人欲要侵害的行为相吻合。”
检察官缓缓开口,他们说的话语很是有逻辑,短短两三句话,所给出的不是回答信息,而是将一条证据链给出。
首先是关于王翰的死因,其次是黄成伟死亡画面,最后是法医进行的尸检。
三条信息互相佐证,可谓是标准回答。
只不过......
“请问,确切的凶杀证据呢!?”
被告席。
金牌律师严密,冷不丁突然开口询问。
他手中捏着材料,脸上满是凝重,一字一句道:
“审判长。”
“在上述公诉方所给出的回答来看,本案...全程无法证明被害人黄成伟是由被告三人所杀!”
“首先是相机的视频。”
“视频无头无尾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条,明确规定: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疑问,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。”
视频与录音定罪,是极其困难的事情。
举个例子。
多数人所知晓的,偷拍的视频以及偷录的录音,哪怕是有来龙去脉呢,法院也大概率不会采取。
更别提视频中的某一个画面了。
而王翰所拍摄的画面,首先是角度问题,明显的偷拍角度...当然,涉及到命案,是否为偷拍已经不重要,只要是事实即可。
但偏偏的。
视频已经被腐蚀的过于严重,只能截取出一张图片!
哪怕能给出合理解释,但多少也是有疑问的,所以,直接属于‘不得作为定案根据’的非法证据/瑕疵证据范畴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图片上,确实呈现为被告人作势打人。”
“但我请问,难道就能因此断定,被告人孙虎手中的棍棒真就落了下去?”
“难道,就能直接肯定,视频内的就是凶杀现场,而不是普通的矛盾?”
被告席上。
严密的声音传入所有人耳中,他伸出手,从公文包里掏出从法院复制的证据。
赫然是相机所保留下的那一张照片!
“我们没有视频的后面信息。”
“那么,是否可以合理的推测,被告人孙虎实际上并未下手?”
“而是在行至一半之际停了下来!?又或是说,确实下了手,但实际上导致对方死亡的原因并非加害?”
没有后面的视频。
那么。
你就无法断定,这根棍子,究竟有没有落在被害人黄成伟身上。
哪怕是落了下来呢?
“被告辩护律师,请不要抛开事实!”
公诉席上。
检察官赵谦眉头一沉,低沉的声音响起。
“我方明确说过,警方已经将黄成伟的尸体打捞上岸,兖州市法医也对尸体进行了尸检,其额头上的伤痕,明确与照片证据一致!”
单是照片,那确实是孤证,严密可以那样辩解。
可尸体的尸检可就不是单一的孤证了,两者是完全相辅相成的。
照片呈现孙虎拿棍棒,尸体呈现被棍棒敲打,那么,即便不存在视频后续的内容,也完全可以合理地推测出:孙虎落下了棍棒!
只不过......
“死因呢!?”
“公诉方,在司法中,加害方式与致死原因,可从来没有画上‘=’!”
近乎是在对方声音落下的刹那。
严密的声音也随之拔高而起。
“被告人也许下了手,但对方可能并非下的死手。”
“导致被害人真正死亡的原因,兴许是被害人离去后,无人看管下失血过多导致的死亡。”
举个例子。
你想给一个人一个教训,于是,拿刀捅了另一个人。
而被捅的这人,伤害并不致死,但是他拖着被捅的身体,急急忙忙跑了个几十公里的马拉松,最终死亡。
但你本身只是想伤他,而不是杀人。
那么。
在对方死亡的情况下,是否要判你故意杀人?
“这种情况下,存在伤害的画面,也存在死亡的结局。”
“难道,就能以此断定,死者是被被告人故意杀害!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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