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516节
身侧。
张倩也好不到哪去,连连开口道:
“这难道不涉及到《刑法》305条‘伪证罪’!?”
现实的真相是。
朱大力和他儿子朱铭,大概率是亲生关系。
而检测报告...却是‘朱大力’与‘朱铭’,不存在父子关系。
这难道不涉及到伪证罪!?
“什么违法?我什么时候违法了?”
“没有人比我更懂什么才是违法!”
徐德却满脸不耐,他站住脚,看着身后的李剑和张倩。
接着双手抱胸,开口道:
“首先。”
“你们要搞懂,什么才是《刑法》305条‘伪证罪’!”
“伪证伪证,拆开来看,就是‘伪造’+‘证据’。”
“首先,什么才是证据?”
证据,也就是作证的‘证’,是在庭审中的东西。
联合起来,也就是,伪造虚假的证据在庭审中进行指证!
《刑法》第305条,原文明确提出:
【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,故意作虚假证明、鉴定、记录、翻译,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。】
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】
“那么,做这份材料的人,是证人?鉴定人?记录人?翻译人?”
徐德指了指手里的公文包。
他对着面前几个跟听天书一样的律师,恨铁不成钢道:
“都不是!”
“这两个人与案子无关!”
“其次。”
“这份材料,我会递交给谁?给警察?给检察官?法院?还是说我会带去法庭使用!?”
伪证罪,是仅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内!
你自己制作的东西,仅限于私下聊天,自己看。
那么。
从法例上,这就不是伪证!
“这玩意,我不拿给法院出庭作证。”
“不给警察,不向检察官出示材料,也不具备司法效力,也不是虚假干扰办案的东西。”
徐德摊了摊手,反问一句。
“那么。”
“我触犯了《刑法》第305条哪一条,构成伪证罪了!?”
话落的刹那。
律师李剑和张倩本想开口说些什么,但话到嘴边却欲言又止,半晌愣是说不出来。
是的。
伪证罪,除了伪造证据以外。
你还得拿到刑事程序里使用,这才算触犯了伪证罪!
举个例子。
一起刑事命案。
你实际上没在案发现场见到过人。
但却在私下,指着其中一个无辜人员,对朋友说,自己亲眼目睹过程,说这是凶手。
这构成伪证罪吗?可能构成其余的,但绝不构成305条‘伪证罪’!
反之。
如果你上了庭审,身份成了‘证人’。
在庭审上,以没见过现场的情况下,故意捏造事实,指认无辜人员说是凶手,那这就构成‘305条伪证罪’。
同样的话,身份与环境不同,却一个构成,一个不构成。
徐德确实是制作了这份材料。
但问题是。
他这份证据不参与司法程序,只是单纯制作,随后私下观看,全程不拿到庭审使用。
换句话说。
“我这只是‘材料’,可供参考的材料。”
“而不是‘证据’!”
“我这连证据都不是,凭什么说我触犯‘伪证罪’?”
徐德见几人说不出话来,索性直接自言自语地开口反问,给对方理清逻辑。
“至于《刑法》第307条‘妨碍伪证罪’?”
“我又不拿这些东西给司法人员看,也不阻挠程序推进,我妨碍谁了?我谁都没妨碍啊!况且这也不是证据。”
“所以。”
“不止《刑法》305条‘伪证罪’我不构成,307条‘妨碍伪证罪’,我也不构成。”
还是那句话。
没人比徐德更懂合法!
一个bug是bug,但一堆bug能串联在一起,并且能跑的通...那这就不是bug。
放在社会里,那这bug一样的行为,就是合法的!
甚至说......
“《民法典》第148条‘民事欺诈’?”
“我欺诈谁了?我谁都没欺诈啊!”
徐德说着。
他又将检测报告抽出来,指着上面的文字。
“李律师。”
“检测人是不是叫‘朱大力’和‘朱铭’?”
李剑头脑风暴,思维紊乱,但还是愣愣的点头,“是...是。”
“他们是不是不存在父子关系?”
“也...也是。”
“那不就得了!”
徐德一拍手,“这份材料,是基于现实的客观因素查的啊,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!”
“我拿给朱大力看的时候。”
“我率先声称,里面的‘朱大力’不是被告人朱大力,他没被绿,妻子和小三也没等着他去死,然后拿钱逍遥快活。”
“但被告人朱大力要是不信。”
“这跟我有什么关系?”
综上。
材料不是虚假事实、徐德不隐藏关键事实、不诱导对方。
所以......
“别说《刑法典》了。”
“就是《民法典》的民事欺诈我也不构成!”
看着李剑和张倩。
徐德缓缓开口,语气逐渐平和下来,他脸上露出个笑容。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我的一切行为...全都在合法领域以内!”
话落的刹那。
李剑已经听懵了,他愣愣的看着徐德,半晌愣是没回过神来。
什么叫,你完全合法合规......
什么又叫。
你连诱导都不存在,后续所发生的事,纯粹是朱大力自己有疑心病,随后要求自己进行检测?
李剑和张倩的脸上,逐渐流露出匪夷所思的表情。
活了这么久。
他们还是头一次见识到这样打官司的!
李剑惊恐的看向身侧的律师吴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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