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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367节

  有个误区。

  常人可能会觉得,司法是刻板的,是没有任何变通,只看铁证的。

  一个客观证据,你想改,必须存在铁证才能改。

  但实则不然。

  这是你还不了解‘未成年保护法’究竟有多变态!

  依据《未成年保护法》第4条,处理涉及未成年事项,嫌疑较大的情况下,法院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、特殊优先保护!

  人话就是,一个人介于未成人和成年之间,哪怕你掏不出证据证明年龄身份,但只要客观嫌疑足够大。

  法庭便会以未成年进行宣判!

  那么问题也来了。

  “有哪一条客观证据,证明张大是成年的姐姐?而不是17岁的妹妹!?”

  徐德忽的向着王超和林月反问一句。

  徐德证明不了。

  但相应的......

  范贺周宁,也证明不了张大是姐姐。

  而根据法例,证明不了的事情,是要以最保守、最有利的情况来判的。

  也就是说......

  “现在,需要证明年龄身份的人.......”

  “不是我们了。”

  徐德脸上露出笑容。

  “而是范贺周宁!!!”

  如果,对方能证明真正的年龄身份,那么,张月就是86年出生的未成年姐姐。

  如果他们证明不了张大是姐姐......

  那法庭会保守审理,以没成年的妹妹的保守身份判罚...是未成年!

  这是个死循环,一根筋变两头堵,无论如何,也绕不出的死循环!

  还是那句话。

  钱,他不想给。

  罪,徐德也不想让人担!

第180章 讼棍般的逻辑,无懈可击的理论!

  钱...不想给,罪也不想让承担。

  这可能吗?

  说实话不太可能,但在眼下这套理论程序中,却是完全能将上述两条运转起来的!

  说实话,如果换做其余信息可能就不行了。

  比如说常规官司。

  在正常庭审中,你如果左右一起刑事案件的走向?

  提出—举证—质证—胜诉—宣判!

  也就是,你需要先将一种可能提出,随后再以证据进行佐证,最终发现你这个可能性是正确的,是客观存在的,那么,这样才能胜诉。

  比方说18中·案,徐德提出刘婧琪年龄有问题。

  但没证据的前提下,法院连理都不带理的。

  而后续,徐德跨越两千公里,将铁证拿到手进行弥补,质证完毕,‘年龄存疑’的问题被确定,所以,法院才会采取,旋即进行审理。

  这是九成案子的必经之路。

  但!

  偏偏的,就有那么几个例外。

  “涉及未成年,官方的态度一切都是保守中的保守,可谓是宁愿放过,也不愿错过。”

  “也就是‘未成年保护法’第4条。”

  徐德缓缓开口,将脑海中的思绪徐徐说出。

  官方的态度保守,所以制定出了保守法规。

  这起保守法规和刚才所说,案子要经历的必经之路有什么区别?

  不需要质证!

  是的。

  也就是将流程直接缩减到:提出—宣判!

  虽然看起来很不可置信,但事实就是这样。

  徐德只需要提出‘张大的身份无法被真实确定,对方存在未成年的可能性’,并且给出的客观信息确实构成这个问题。

  那么。

  ‘未成年保护法’第四条明确规定,不需要徐德举证,证明张大是未成年。

  仅仅倚靠这个可能存在的问题。

  法院就能直接采纳!

  旋即,依靠最保守,最有利,也就是哪怕没有证据,他们也会以未成年的身份进行审理张大。

  很bug,也很致命,算是法例中最为特殊的几条之一。

  别人需要质证后才能采纳;而涉及到未成年,你提出,只要客观存在可能就必然被采纳。

  总的来说......

  “程序中最后一枚齿轮......”

  徐德眸光闪烁,脑海中那套缜密的思绪,在这一刻彻底构成。

  “找到了!”

  一番话落下。

  客厅内。

  孙叔倒是没觉得有什么,毕竟他只是个普通民众,听不懂这些弯弯绕绕。

  可林月和王超就不同了!

  “这...这会不会构成制造假证?”

  王超大为震撼,脸上流露出犹豫与迟疑,忍不住开口询问。

  “假证?”

  看着面前的人,徐德笑了。

  什么是假证?

  在司法中,假证的定义主要在‘假’字,也就是内容均有篡改,杜撰。

  举个例子。

  徐德现在提出张大可能是未成年,而范贺,找不到证据,所以他委托民政局的人,制作了一份已满十八岁的身份信息进行质证,说张大已成年。

  这,才是假证!

  而徐德......

  “假在哪?”

  “我们这只是客观信息所进行的客观猜测,疑问本身就是一句话与信息导向。”

  “如果疑问是假的...呵,那压根成立不起来的。”

  徐德摇摇头,倒是并不着急,开口解释着。

  疑问指的是法庭中的‘提出’概念。

  也就是,一个人杀了人,辩护律师‘认为对方正当防卫’的概念,你想成立,就要用证据填充。

  证据是从客观可被质证的角度上找来的。

  如果概念是虚假的...那你也不可能,在一个虚假概念上,找来真正的客观证据。

  无证据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填充,法官只会当你在胡言乱语,旋即无视。

  “但我们...我们只负责提出。”

  “我们提出的问题,也是根据客观信息所推出,不存在任何虚假概念!”

  徐德语气笃定,他双手交叉,眸中闪烁出思绪。

  “首先。”

  “张大和张二,从未有任何客观证据,能证明张大是姐姐,张二是妹妹。”

  “所谓的姐妹,所有人之所以认为张大是姐姐,纯粹是常识惯性。”

  “1,张大说自己是姐姐,所以我们觉得她是姐姐,她觉得自己是姐姐,所以才认为她自己是张月。”

  “而不是张大是张月,所以才认定自己是张月。”

  “2,张大的‘大’,与张二的‘二’,在务实中,是老大老二的常识。”

  一道道声音落下。

  理论依据开始填充。

  常规的、客观的,认定一对姐妹,是根据基因,胎记,幼年发育照片,外貌来认。

  而徐德所说那两条,有任何一条是客观信息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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