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! 第329节
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听审席诸位。”
“我是公诉席检察官刘希,接下来,由我代表公诉方,陈述被告人张月所犯下的罪责。”
话落。
刘希顿了顿,接着又开口道:
“被告人张月,年龄18周岁......于2003年,2月18日,凌晨四点半被逮捕。”
“经本院审查查明,被告人张月,与案件受害者刘国富之间,明确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。”
“案发当天,被告人张月以主动、无他人胁迫,前往‘第九通用综合医院’,找到被害人刘国富。”
刘希看着手中诉书,沉声开口道:
“双方交谈过程中,被告人张月率先以威胁被害人刘国富的形式控制住对方。”
“接着,刘国富展开自卫回击,随后防卫过当,开始加害,企图侵害被告人张月。”
“但随后.......”
“被告人张月,持刀,在身体各部位捅刺共17刀!”
17刀!?
话落,听审席众人哗然一片。
在之前,报纸并未有哪家报社详细说过刘国富的伤情,多是根据医院的信息进行的猜测。
大多人都不怎么信,毕竟,17刀怎么可能还活得下来?
更何况张大要是为了自保,怎么会捅17刀?
但......
眼下这番话,却是经由检察官亲自开口说出。
由不得他们不信!
“17刀?还真是17刀!”
“这...这是奔着杀人去的吧,要是单纯强奸未遂,捅17刀还好说,就只是故意伤害,可双方明确存在矛盾,那这.....”
“被告有点难了...唉,才18岁,还只是个孩子......”
“......”
听审席流出些许骚动。
就连记者张苗苗,也是忍不住叹气摇头,旋即沉默,不知该说些什么。
庭审现场并未因为这些骚动而停止。
审判台上,刘希清晰的声音,响彻在众人耳旁。
“据上所述。”
“案件被告人张悦明显构成《刑法》第 234条:故意伤害罪”
“以及其主观构成《刑法》第 232条......‘故意杀人罪’,客观为故意杀人未遂!”
故意伤害?
故意杀人未遂!?
诉书内容落下。
现场哗然一片。
两条法例?两条重罪指控!
存在吗?
是存在的,但不会只看一个行为,而是一起案件的多个行为。
比方说张大,故意伤害指的是前往医院后,双手死死捏住对方脖颈一事。
对方力气小,为了能控制住,所以起初用力十分之大,脖颈处能清晰看到掐痕。
故意杀人未遂......
多数人可能没想过一个事,那便是,故意杀人未遂,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有什么区别?
毕竟,一个犯了命案,一个没犯命案,理论上应该是有区别的才对吧。
但实际上......
这两条罪没有区别!
没错,杀人未遂与杀人,从法例上是没区别的,唯一不同的是,双方之间的判刑量刑,杀人未遂的会少判或是轻判。
为什么会这样?
举个例子。
假设,一个人蓄意谋杀,用一把枪对着一个人扣动了扳机,子弹射出,击中脑袋。
他所承担的,是不是和故意杀人一样?无论是心理,还是承担后果,都明确知晓自身是在杀人。
那么,他的主观犯罪已经存在。
被害人即便没死,可犯罪、受伤时,行凶者是以承担杀人的压力,是真的决定好自己要去杀人!
如此。
故意杀人未遂,一般指的是被告人命硬,活了下来。
并不会因为被告人活了下来,而扭转客观上,对方行凶时是奔着杀人去的行为!
“故意杀人未遂?不应该只有故意伤害吗!?”
“唉,17刀...17刀确实不是故意伤害了...只要是个正常人,都能看出来这是奔着杀人去的。”
“别说17刀了,就算只保留个零头,估摸着都能判故意杀人......”
“杀人未遂纯粹是刘国富命硬。”
“......”
审判区中,前排几个人叹了口气,小声说着。
客观来讲,17刀已经超出了伤害的界限,就是奔着杀人去的。
所以,检察院提起杀人未遂很合理。
公诉席。
代理人席位。
“故意杀人未遂...等同于故意杀人罪!”
范贺口中呢喃着,旋即抬起头,看向被告席的徐德,脸上流露出一丝玩味。
刘国富之所以没死,纯粹是医生技术过硬。
而不代表张大的行为不致死!
换个人,又或是换个医院,17刀,哪怕是钝刀子都够被害人死三次了,就这,平均死一次也得挨捅六刀。
可以说。
主观上张大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,只是客观的刘国富还活着,导致出现‘未遂’两个字。
想到这,范贺看向公诉席的检察官。
“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!”
“本院依法提起公诉,请求法院对被告人......”
检察官刘希开口道。
“依法判处!!!”
近乎是在刘希话落的刹那。
范贺忽的开口说道:
“审判长,我方有话要说。”
第一法庭内,众人微微一顿。
审判台上的孟俊峰扭头看向他,稍稍思索后,开口道:
“被害人民诉代理人请说。”
话落。
范贺脑海中稍稍思索,旋即深吸一口气,开口道:
“尊敬的审判长,陪审员,可以看到,案件被害人并未出席本次开庭审理。”
“距离案发已过去两个月,我方受害者依旧未能站起身,就连最基础的自理能力都不具备......”
刘国富没来现场。
严菲也没来,原因便刘国富现在连床都下不了。
当然,法院并不强制要求对方来。
可,范贺的目的却不是这个。
而是......
“审判长!”
“《刑法》第23条‘未遂’来看,原文明确表示:【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/减轻,序但不是必须从轻!】”
范贺开口,这点他甚至没提前准备,纯粹的临场发挥。
却依旧十分致命!
“其中,【手段残忍、后果极重、可不从轻!】”
未遂与既遂并不影响罪名是否成立,影响的只是量刑。
但...不代表所有未遂案件,都可以减轻!
正如范贺所说,如果一些案件十分严重,造成后果难以估计,那依旧可以正常宣判审理,不进行减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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